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581民初2154号
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任村长。
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95503.48元工程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承包了被告污水管道、十字路口便民广场及开工前土石方三个工程项目,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于2018年2月6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结算,污水管道工程审定金额98405元,开工前土方工程审定金额98117.17元,十字路口便民广场工程审定金额98981.31元,三项工程总计295503.4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上述工程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503.4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2866.5元,由被告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明杨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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