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1585号
原告:马某,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事处龙渠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高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郎腾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