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宁尚水铂林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安宁尚水铂林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8月2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宁尚水铂林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18390.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了结此案并已支付完毕,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