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58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大商汇A区2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6462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6484号申请人**诉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220.9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携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220.97元的财产。 保全费1281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