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9民初155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5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2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0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第****。
委托诉讼代理人:*乾元,系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