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财保33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曲靖市民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担保函在28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撤回对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自愿请求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朋润石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8719××××0801账户内存款278965.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