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9民初1251号
原告:潘先永,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王宗财,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518502186。
法定代表人:吴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聪,特别授权。
被告:王臣武,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聪,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先永诉被告王宗财、云南汉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臣武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方富于2020年8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先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先永承担。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秦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