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异35号
异议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1栋二十八层2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157250。
法定代表人:梅家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居民,住该区。
被执行人王**,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十里工业区(荔香大道旁)广西灵山县电子信息产业园A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079088817N。
法定代表人:周卫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住所地灵山县十里公租房平安小区首层门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3306363000。
法定代表人:梁水业,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天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5548F。
法定代表人:周鸿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是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成军
审判员  施 崇
审判员  徐远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善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