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21民初386号
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Y095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陆阳新城陆沙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MA5KC4EW11。
法定代表人:施美娟。
被告: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天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55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浩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百浩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百浩置业有限公司、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鼎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檀璇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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