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玉林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03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林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村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851071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审被告: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天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5548F。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玉林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桂09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不是具备适格的被告;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被申请人玉林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判决己于2020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申请人***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己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另外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十三项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