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731民初652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小兵,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北郊友谊路71号1栋。
法定代表人:邓聪聪。
原告***与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124元;2.判决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2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期间,被告因承建于都县盘古山X818线盘古山至高排公路工程期间,雇请原告机械施工,截止2021年4月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124元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成讼。
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和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2.挖掘机施工工时单复印件、挖掘机计时结算单复印件;3.***与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协议复印件。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能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交反证的前提下,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认证的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挖掘机计时结算单可以证实,原、被告已对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时间及劳动报酬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在原告向其催收后未在后理期限内及时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1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有过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1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浚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90××××088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谢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