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耀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耀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360号
原告河南省耀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蒲**亿隆新天地**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7100808M。
法定代表人赵立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瑞,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02854799K。
法定代表人于凤河,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欣朋,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法务部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丁文平,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济东高速长垣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
负责人高朝阳。
原告河南省燿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济东高速长垣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燿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济东高速长垣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燿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济东高速长垣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燿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济东高速长垣段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  邢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