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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易云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山西云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105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世纪平阳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因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原告借了15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言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当时被告口头承诺急用一下,过几天就还了,但两个多月过去了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偿还,近期打电话又无法联系到,不得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太原世纪平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系太原市林荣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为150000元的借条,被告***将其位于太原市和平北路11号第25幢3单元2001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以及购房发票、缴纳契税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费用发票等票据原件交给原告***。被告借款后至今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数额为150000元,故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符惠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