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77号
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578号高桥现代商贸城3栋4单元11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宏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艳美,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文新路508号新隆世纪华城2、5栋2-204。
法定代表人:赖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七芽,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宏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