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金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廖余,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廖余、***、**、**、***、***、***人民币1315.174731万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