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金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廖余,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申请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金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廖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