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997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合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04755Y。
法定代表人:柳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文新路**新隆世纪华城**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58569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合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合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合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合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