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凯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5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祥,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凯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337号报业尚都商务楼1幢23层2314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彝良县。 被告:***,男,1992年5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彝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凯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计279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