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1民初1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以(2017)鲁1321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与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因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而中止诉讼,现鉴定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柳祥田
代理审判员*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