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商)初字第15261号
原告北京首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丽娜,总经理。
被告北京欧力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庄南营316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欧立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北京首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三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首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一千一百元。
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