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投资人:沈祥达。
被执行人:新疆金信拓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磷石膏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铁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新疆金信拓达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磷石膏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铁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新疆金信拓达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磷石膏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铁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7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651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54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1397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