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633号
原告:***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铭洋国际1单元1403号东厅。
法定代表人: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