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500号
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年,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