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500号

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年,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