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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5195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车**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文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