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5195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车**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文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