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花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9120.93元及违约金39494元,执行到位32000元,其中提取申请执行费38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16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依据本院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依法扣划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代管资金32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