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花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鲁0523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代管资金38万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代管资金余额4832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广饶县花官镇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代管资金32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97)。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