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523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王镇任楼村以东、潍高路以南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广国用(2015)第276号】。
二、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抵押、买卖、租赁、赠予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9.9-2023.9.8)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完毕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