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案款145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7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其义务。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7月24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信息,除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饶县大王镇任楼村以东、潍高路以南的土地一宗【产权证号:广国用(2015)第276号】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

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