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974号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086246XT。
法定代表人:刘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家乐购物广场一层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966837X1。
法定代表人:蒋春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