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3民初1084号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086246XT。
法定代表人:刘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静,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895011XQ。
负责人:薛英明,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官建筑公司)诉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薛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官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静、刘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薛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官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薛村委会支付花官建筑公司工程款余款1346250.21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截止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14250.56元,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西薛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份,西薛村委会与花官建筑公司签订《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花官建筑公司为西薛村委会施工道路硬化及路边沟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承包范围、付款周期等内容,花官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并交付工程。2019年6月,涉案工程结算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但西薛村委会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西薛村委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4日,西薛村委会与花官建筑公司《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花官建筑公司为西薛村委会施工道路硬化及路边沟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654283.02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的60%,无质量问题余款一年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花官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并交付工程。2019年6月,案外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涉案工程审核认定值为1965793.91元。花官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收到涉案工程款537950.70元,于2019年7月累计收到涉案工程款619543.7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46250.21元未付。
庭审中,花官建筑公司将其利息主张明确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即2019年6月30日前应支付总价款1965793.91元的60%1179476.35元扣除实际支付537950.7元为641525.65元,以641525.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为24698.74元,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为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为84883.84元(1346250.21*622天/365天*3.7%=84883.84元),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上述事实,有花官建筑公司提交的《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西薛村级工程项目登记明细表照片打印件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西薛村委会与花官建筑公司签订的涉案《广饶县花官镇(西薛村)2017美丽乡村片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花官建筑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施工,西薛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花官建筑公司要求西薛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余款1346250.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花官建筑公司主张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即2019年6月30日前应支付总价款1965793.91元的60%1179476.35元扣除实际支付537950.7元的应付未付部分641525.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为24698.74元、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为84883.84元、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以上利息的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其他不合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1346250.21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24698.74元、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84883.84元,并支付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346250.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5元,减半收取计8972.50元,由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0元,由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负担8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西***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武聪聪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