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147号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宇,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佳乐购物广场一层65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颂,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东营市花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