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4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7栋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圆,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水利厅办公楼1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86800元,减半收取93400元,由上诉人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