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252号
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7栋2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夷望溪镇竹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水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荣建谭,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厚宗,均系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水利厅办公楼1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已将其所持有的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转让给了湖南省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由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46元,减半收取计139823元,由原告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竹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肖一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