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2180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6号玉景花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24427P。
法定代表人:王培恩,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营维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0-1号**明著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87880104。
法定代表人:傅辉亮,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