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797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佳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甘闵。
被告:**,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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