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9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高庙村3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601081195。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甘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弋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