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496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成守良,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1757X5。
法定代表人:甘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守良、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96.1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雷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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