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646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成守良,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6号2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1757X5。
法定代表人:甘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守良、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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