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25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恒(系被告之子),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太寿,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张佳,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甘闵。
原告**与被告***、杨太寿、第三人张佳、重庆市羿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荣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艳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