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新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和为与被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盖新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