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1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莒州路57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景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