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裁 定 书
(2020)湘1224执保66号
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勇,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溆浦县通乡镇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法定代表人:黄贤华。
原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6730.82元。并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6613237181XXXX00008626)的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6730.82元,查询的银行范围限于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4元,由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白玲
人民陪审员  李珍华
人民陪审员  戴小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卢玲洪
书 记 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