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4民初228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原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122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案件受理费11167元,由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6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167元,由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溆浦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62元。”
审 判 长  徐白玲
人民陪审员  翟光元
人民陪审员  张贻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玲洪书记员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