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3民初116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找王镇找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794154537M。
法定代表人:吴光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吴雨,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第三人:吴林,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第三人:吴光前,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原告**与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