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15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找王镇找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794154537M。
法定代表人:吴光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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