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3执异18号

异议人:***,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找王镇找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794154537M。

法定代表人吴光前,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光法院作出(2020)冀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南房字014201**房屋一处,房屋查封后,被执行人始终未将查封情况告知异议人,要求解除房屋查封。主要理由为(2020)冀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查封的房产已经灭失,在原址上翻建的二层楼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书;(2020)冀092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异议人没有义务偿还;裁定查封的房屋为异议人和***共同所有。综上,要求撤销裁定并解除查封。

经审查,原告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东光县泰丰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理部门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部门于2020年3月26日向南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内容:查封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期限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案件执行阶段查明,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系南皮县建设局直属公房,2000年调配给***,该房屋系砖木结构,北房面积67.71平方米,南房面积48.8平方米,整体院落北至过道,南至过道,西至城建局锅炉房,东至赵振刚。2002年,***将上述北房扩建翻新,新建房屋系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面积196平方米,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有执行部门调取的分房协议、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房屋勘丈表、新建房屋的照片、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的复印件以及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阶段查明的事实,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所对应的房产已不存在,由此本院(2020)冀09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房产也已不存在,本案异议人所异议解封的对象也不存在,因此其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其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义良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刘现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