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贵阳国际中心)******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