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21-4。
法定代表人王代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贵阳国际中心**)******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退还申请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以上共计413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13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1312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