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2434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港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614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斯美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小区**楼**壹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8068554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59363E。
法定代表人:冯发钦。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div>
被执行人:熊令,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住贵州省绥阳县/div>
被执行人:***,男,仡佬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住址同上/div>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斯美亚商贸有限公司、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熊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斯美亚商贸有限公司、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熊令、***、***银行存款人民币28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