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3民初5385号
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小区前A9、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59363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炼。
被告: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楼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GAC71Y。
法定代表人:喻以忠。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雅希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佳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池雅诗
书记员**